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变更
意见征询函
编号:TGH-26
致 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我司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七章、基金的收益分配”进行变更。
一、修改《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十七章、基金的收益分配”中的“(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原为: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现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的基准为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基金运作产生的各项收入扣除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等基金运作产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已达成一致,特发此意见征询函。
二、本征询函为《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本征询函修订的内容以本询征函的约定为准。本征询函未涉事宜,按《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三、本征询函效力的特别约定
本征询函生效条件如下:
(1)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外包估值机构收到我司通知邮件,附加盖管理人印章的询征函的扫描件。
(2)本征询函的生效日为:2021年11 月24 日。
(3)本征询函生效之前需设置产品临时开放,临时开放日为:2021年11月 2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临时开放日申请赎回。
烦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征询函进行回复:£同意变更;£不同意变更;并于2021年11月23 日下午2点前确认并邮件回复我司。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明确回复的,我司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 月 01 日